一、享受条件
(一)个人借款人
(1)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职业院校毕业生、技工院校毕业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人员、网络商户、脱贫人口及农民(以下简称重点扶持对象)自主创业自筹资金不足,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对其中的妇女,应给予重点支持。
①提交贷款申请时女性不超过55周岁、男性不超过60周岁;
②有具体经营项目;
③已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办理法定登记注册手续(包括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社会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类型,下同);
④在提交贷款申请时,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住房贷款、购车贷款、10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本人及其配偶应没有其他贷款。
(2)其他人员自主创业资金不足申请创业担保贷款的,除符合以上的条件外,所创办的创业主体登记注册时间须在3年内。
(二)小微企业借款人
1. 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小微企业;
2. 当年(提出申请之日前12个月内)新招用重点扶持对象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8%),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
3. 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严重违法违规信用记录。
(三)在我市自主创业且自筹资金不足的港澳青年,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港澳青年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和享受贷款贴息的具体条件、程序等,按照省和我市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创业者及其创办的创业主体按相关规定同一贷款期限不能同时享受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和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
二、贷款额度及贴息标准
(一)贷款额度
符合条件的借款人个人创业担保贷款额度最高30万元(下简称个人贷款),创办企业带动5人以上就业的借款人,个人最高贷款额度可提高至50万元。借款人所需贷款金额超过创业担保贷款最高额度的,可采取创业担保贷款和普通商业贷款组合贷款的形式进行贷款,对其中的创业担保贷款提供担保和贴息。
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额度由经办银行根据企业实际招用规定的人数等条件合理确定,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贷款额度有新调整的,按新文件执行。
(二)贴息标准
由担保基金提供担保的贷款利率不超过LPR+50BP(LPR指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50BP以下部分由借款人和借款企业承担,剩余部分财政给予贴息。
三、审批程序
(一)申请。根据借款人经营项目法定登记所在辖区,向创业地所在的经办银行各网点提出申请,并应附以下资料:
1.肇庆市创业担保贷款申请表(一式两份);
2.借款人的身份证、配偶身份证(如有)、户口本、婚姻状况证明材料(如有)、法定登记注册证明、租赁合同或自有经营场地持有证明、担保证明材料、借款人近半年银行流水、借款人参保情况证明;
3. 以重点扶持对象条件申请的,提供相应证明材料,该群体及证明材料分别为: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登记证)、退役军人(退伍证)、刑满释放人员(刑满释放教养证明书)、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证)、职业院校毕业生(职业院校毕业证)、技工院校毕业生(技工院校毕业证)、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属过剩产能企业的解除劳动关系证明)、返乡创业农民工(外市院校毕业证或外市企业参保记录)、网络商户(营业执照具有网络商户运营的范围)、脱贫人口(原被扶贫部门认定为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的证明,且目前仍处于法定劳动年龄内的人员)及农民(户籍证明);
4. 小微企业贷款的,提供新招用重点扶持对象相应证明材料及劳动合同、购买社保证明;
5. 经办银行需要的其他相关资料。
经办银行负责受理申请材料,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借款人补正材料。不符合申请资格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经办银行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借款人。经办银行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材料审查,符合条件的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二)审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与经办银行按贷款相关规定要求对借款申请人现场调查核实,5个工作日内对借款申请人资格进行审核。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经办银行通知借款申请人办理借款手续;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经办银行书面告知借款申请人。
(三)贷后监督与管理。经办银行发放贷款后,定期核实贷款使用情况,定期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交检查报告。
来源:肇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